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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簽訂建筑消防安全評估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jù);
3.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建筑消防安全評估合同不屬于應納稅憑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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